道之法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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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天与道:儒家政统的特点 儒家有“从道”的传统,这个传统在理论上的确立是依据于“天”。那么何以“从道”呢?为此,儒家政治文化高举“天”的
(二)天与道:儒家政统的特点
儒家有“从道”的传统,这个传统在理论上的确立是依据于“天”。那么何以“从道”呢?为此,儒家政治文化高举“天”的旗帜,以“天”而抑制君王。由于“天”与“道”同义,实际上是以“道”来抑制君王。
“夫天,专言之则道也。”[注]在这里,天与道是同义的,“天者,乾之形体;亁者,天之性情”[注]朱熹、吕祖谦:《近思录》,21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天”具有乾“健而无息”的特性,故曰“天行健”,“天”的这一特性是因为天具有自在性和自为性,这就是天的自然性,也是天作为“道体”的特性。为此,儒、道、墨都认为由于“天”是自在运行无息而不会因人意而改变,所以“天”是最公正无私的。由于“天”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天”可以自在自为地对人的行为进行佑和罚,人的政治行为与天之间是有感应的,是可以合“天”的自在之性的,“天”的自在性和自为性正是“道”的特性,因此天与道同义,故有“天且弗违”(《周易·乾卦·文言》)于道,如此君道自然也要符合天道。
“天”作为一个“政统”概念,逻辑上是因为人的政治行为可以感应“天”,这种感应最早可见于夏、商之“代天”和“天罚”,又可见于西周之“配天”“敬天”。周公“以德配天”是基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故“德”作为一个“政统”概念,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词汇。“德”把“天”和“人”联系在一起,成为天道与人道沟通的桥梁和判断是与非、正与不正的标准。相对于夏、商,由于把政治行为(人道)与“天道”互相感应联系在一起,在君道与天道之间形成了对应,“德”和“位”之间就有了统一的关系,这为儒家的“神道设教”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中国人的“天道”观于西周时已然十分成熟,这一理论历数千年以至于清朝而没有被动摇过。
君王的行为不过是人道而已,因此为君之道自然也高不过“天”、高不过“道”。既然作为人道的君道高不过天、高不过道,那么君道就必须要合于天道才具有神圣的合法性,如果君道不配天道,则为君“有位者”就会失去这一合法性。古之所谓“有德者”,根本上是指其行为合于天道者、合于“中和”之道者。由于“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章句下》),故人人都可以成为“有德者”,成为顺应或感应“道”的人,如董仲舒之“天人感应”论,成为有“从道”能力的人。儒家的这一理论是中国古代宪制的基本理论。儒家这一“圣神”理论的法理内涵有三:
首先,尽管只有天子可以祭天,但在“道”的意义上,每个人都有资格以自己的德行直接面对天。既然“人皆可以为尧舜”,那么人皆可以成为感应天道的圣贤,这类似基督教新教理论中所说的每个人都可能从上帝那里获得启示一样。在“人道”的资格意义上,无论天子还是庶民,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也是儒家与基督教理论相同的地方。
其次,既然每一个人都有资格直接面对天且都有可能感应天道,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对天道的感应呢?那就是要“固本”,“本立而道生”。“本”是什么?“本”在天道的意义上就是“中”,在人道的意义上就是“孝”。“孝”本是华夏上古以来之法俗,它明显有异于“四裔”的“贵壮贱老”之俗。在儒家的理论中,“孝”具有天道的自然属性,是合于天道的人道。“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章句下》),自汉代始,历代王朝皆奉行“以孝治天下”,天子与庶民皆然,孝道遂成为治道,成为“政统”的基本内容。
再次,由君王这类“有位者”制定的法律,相对天道而言它们不过是人道的内容之一,只是人道体现天道的一种形式。良法与恶法之分在于此法是否合于天道并不在于它是由谁来制定的,故良法当要合于德、合于道。由于有了这样的法理,那些合于“圣神”的“有德者”成为天道的“显现”者,在人的世界里,除了君王制定的法律社会外,还有高高在上、审视、评判着这个法律世界的天或道,人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去感应它、了解它、遵循它,那些先知先觉的圣神们以自己对天道的感知和实践去随时校正偏离“道”的人事世界,由此政统、法统都要服从于道统,因此治道法术定然也应该服从于天道。这正是中国古代国家治道的根本,“民为本,君为轻,社稷次之”,这就是儒家认为合于天道的政统。
(三)化俗而治:“道”之于政法的实现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网址: http://www.zfltzz.cn/qikandaodu/2021/0303/598.html 上一篇:司法部组织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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