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社会的安宁--记陕西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商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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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一庭在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围绕商洛全市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平安建设主力军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及时审结故意杀人、
刑一庭在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围绕商洛全市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平安建设主力军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及时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案件、高效审理假烟假酒案件数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商州法院审理商州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瑞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陕10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阮瑞龙不服,提出上诉。商洛中院刑一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阮瑞龙按照一陈姓老板的指示,与货车司机王付强一同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P2027的货车从成都市武侯区出发,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一活动板房处,将780条红塔山、3000条牡丹、2580条紫云烟,共计6360条假烟运往成都,在途经陕西省被商洛市烟草专卖局商州分局烟草稽查大队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2.6万元。据上述事实,原审判认为,被告人阮瑞龙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运输,货值金额达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阮瑞龙不服,提出上诉。
刑一庭受案后,对原审当庭举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商洛市商州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抽样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通话详单、汽车买卖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人王付强、王立增、王聚才、王勇、刘建军的证言,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且阮瑞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阮瑞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像这样的事例在商洛中院刑一庭还有很多很多,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2018年,商洛中院刑一庭受该院嘉奖;2019年,商洛中院刑一庭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2021年,获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2022年,获2021年度陕西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商洛中院刑一庭将以此次获奖为新的契机,今后继续围绕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着力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严重刑事犯罪,重拳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扎实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活动,注重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保护工作,开展防范打击邪教专项行动,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打击非访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商洛打造‘一都四区'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商洛中院党组成员、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宋涛说。(记者李煜)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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